经审理查明:1.2014年10月30日,秦某与湖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漳县××镇××村××道以南“A·XX尚郡”小区第1幢2单元11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、蓬X、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由审判员刘德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X、被告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牛X与被告李XX、XX公司(以下简称:XX公司)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由审判员张小明独任审判,于2014年10... 查看详情 >>
我方原告张某峰上诉请求:依法改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峰各项损失241655元;被告承担本案一、二审诉讼费用。事实与理由:一、张某峰在一审中陈述收到了80500元,并非一审认定的8500... 查看详情 >>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武某合、武某强、李某刚均为张某伟雇请员工,并定期从张某伟处按工作量领取报酬。2015年4月23日上午,武某合与武某强、李某刚在张某伟经营的笼管厂倒笼管时,因材料不... 查看详情 >>